食品安全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分別是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可持續安全,所以對于過期的食品是一定要進行銷毀處理的,那么對于過期食物的銷毀都有哪些相關的制度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看一看吧!

食品安全的含義
1、食品數量安全:
即一個國家或地區能夠生產民族基本生存所需的膳食需要。要求人們既能買得到又能買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
2、食品質量安全:
指提供的食品在營養,衛生方面滿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質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劑是否違規超標標簽是否規范等問題,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預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襲。
公司過期食品銷毀方法及國家規定:
過保質期食品、不合格食品的銷售是當前食品安全的一大隱患,目前對過保質期食品處理監管的缺失也是當下政府職能部門監管的一個漏洞,過去我國對于過保質期食品由誰處理、由誰監管、以什么方式處理銷毀都缺少明確具體的規定。對過保質期食品處理不公開,對過保質期食品的下架、召回、銷毀法律沒有明確做出具體規定,這就為一些不法企業留下可乘之機。就因此我國應當盡快建立科學的食品退市,銷毀機制,建立嚴格的下架、召回、銷毀制度,以明確過保質期食品的流向,保護公眾健康,保護消費者免受不衛生、有害健康、錯誤標識或摻假的食品的危害。因此從事食品報廢銷毀多年經驗的團隊與大家一起分享過期食品有哪些銷毀方法及需要遵守哪些法規之規定。
一、關于過期食品及原料召回、銷毀處理國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設必要的食品無害化處理和銷毀設施。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規定使用政府建設的設施對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第五十二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可以對相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退貨或者銷毀處理;
(二)有條件地限制進口;
(三)暫停或者禁止進口。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一)嚴格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產日期、更改保質期或者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將超過保質期食品銷售給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包裝一并銷毀),也可以通過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后轉化為飼料或肥料等。需要銷毀的,要根據待銷毀食品的品種、數量等具體情況,自行或者委托有銷毀能力的單位銷毀,不得再次影響食品安全。必要時,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及時通知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銷毀。
(二)建立臺賬備查。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建立超過保質期食品臺賬,如實記錄停止經營、單獨存放的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停止經營的日期、停止經營的原因、采取的處置措施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單據。要建立退貨和回收食品臺賬。退貨和回收食品記錄內容包括退貨(回收)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退貨(回收)時間等,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相關記錄供貨雙方要建檔備查。要建立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處置臺賬。如實記錄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時間和地點、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方法、承辦人、監督人等內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閱的影像資料等,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將相關臺賬記錄定期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二、公司過期食品自行銷毀及處理方法
為了食品安全,作為食品生產者及執行者,應除了建立有一套食品銷毀流程制度外,還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等地方相關主管部門的文件要求。
1.對于過期食品原料應混雜添加其他物質,使其失去本身功能及價值,或對其原包裝拆解再進行預處理銷毀。
2.自行銷毀或委托第三方環保企業進行集中粉碎或碾壓破碎銷毀。
3.委托具備環保資質及行政審批的銷毀企業進行高溫、無害化銷毀處理
4.委托本地區衛生填埋場進行專業深埋腐化銷毀處置(條件不具備地區可參考,一般建議無害化焚燒處理)
